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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部資產管理與投資治理

外部資產管理的治理邏輯:授權、託管與利益衝突

G70內容審閱稿|資料截至2026年8月5日

外部資產管理的治理邏輯:授權、託管與利益衝突

外部資產管理的價值,不在於增加一名中間人,而在於把投資決策、資產保管、估值、報告和監督分配給可被問責的角色。

01

先分清服務模式與授權邊界

「外部資產管理」並不是一套完全相同的服務。全權委託、投資顧問與只執行指令,對管理人的權限和客戶責任有根本差異。家族的投資授權應寫明目標、流動性、槓桿、集中度、禁止資產、關聯交易,以及哪些例外必須另行批准。沒有清晰授權,所謂整合服務很容易變成責任模糊。

02

管理與保管分開,是為了建立制衡

誰提出投資建議,與資產由哪間銀行或合資格託管機構以何種法律形式持有,是兩個不同問題。證監會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》要求適用的基金經理保障及分隔基金資產,審慎選擇並持續監察託管人,並披露重大安排和風險。委任第三方可以分配職能,卻不會自動解除管理人的監督責任。

03

估值與對帳決定報告是否可信

當管理費或表現費與資產價值掛鈎,估值便同時是利益衝突問題。對非上市或難以定價的資產,家族應了解價格來源、模型假設、獨立覆核和例外處理;管理人的內部紀錄亦應定期與銀行、託管人、交易對手及執行經紀對帳。一份合併報告若無法解釋資料差異,只是把不一致集中到同一頁。

04

費用與利益衝突必須具體披露

有效披露不應停留在「可能存在利益衝突」這類概括文字。家族需要知道直接和間接費用如何計算、產品或交易是否涉及關聯方、第三方支付或回佣如何處理、投資機會如何在客戶之間分配,以及誰選擇產品、經紀、託管人與估值來源。衝突管理的質素,取決於事前批准、獨立覆核、客觀分配方法和完整紀錄。

05

退出安排是治理的一部分

家族應在建立關係時便確認,終止服務後誰保留交易和估值紀錄、授權何時撤銷、資產轉移需要多久,以及是否存在鎖定或額外費用。專業的外部資產管理架構,應令家族對資產位置、決策權和責任有更清楚的視野,而不是更依賴單一聯絡人。本文只說明一般治理原則;G70的實際收費、交易權限、託管及利益衝突安排,仍須以正式服務文件為準。

資料

官方資料來源

  1. 香港證監會|Fund Manager Code of Conduct
  2. 香港證監會|Fund Manager Code of Conduct FAQs
  3. 香港證監會|Private funds and discretionary accounts circular(2024)

以上官方資料均於2026年8月5日查閱。法規、政策及市場資料可能其後更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