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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架構與家族治理

香港基金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務優惠:2026年修訂草案的規劃含義

G70內容審閱稿|資料截至2026年8月5日

香港基金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務優惠:2026年修訂草案的規劃含義

擬議修訂涉及的並不只是合資格資產範圍。對跨境家族而言,更重要的是申報、經濟實質、持有架構與證據管理將如何被放在同一套制度下審視。

立法與準備

草案階段也可以做的三件事

草案階段

截至2026年7月30日仍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

5項方向

基金定義、合資格投資、附帶交易、特殊目的實體及附帶權益

雙軌測試

現行法規底稿與草案情景分開保存

01

先把立法狀態說清楚

《2026年稅務(修訂)(關於基金、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)條例草案》已於6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。截至7月30日,法案委員會仍在逐項審議條文。因此,本文討論的是規劃含義,而不是一套已經生效的新規則。這個區分看似基本,卻直接影響家族現階段應否重組、何時執行,以及需要保留多少彈性。

02

五項修訂應被視為一個整體

政府提出的方向包括擴闊「基金」定義、增加合資格投資、取消附帶交易的5%門檻、調整特殊目的實體的處理,以及改善附帶權益制度。若只聚焦其中一項,容易高估實際效果。資產是否合資格,仍要連同收入性質、持有層級、管理安排及其他法定條件一併測試;門檻取消,也不等於所有附帶收入自動獲得寬免。

03

制度正由資產測試走向證據測試

草案同時擬為統一基金稅制加入申報機制和經濟實質要求。這表示規劃不能停留在法律架構圖:投資決策在哪裏作出、哪些人員實際履行職能、成本由哪個實體承擔,以及文件能否支持申報口徑,都會成為同一分析的一部分。對家族辦公室而言,合規底稿應在交易發生時形成,而不是在報稅期限前倒推補做。

04

多層持有架構需要逐層說明

特殊目的實體的擬議放寬,對持有私人企業、信貸、房地產或其他非上市資產的家族具有實務意義;但層數增加不會令責任消失。每一層實體的所有權、控制權、收入來源、交易目的與香港活動,都應能由一致的董事會紀錄、合約、估值及資金流支持。當法律形式與實際管理不一致時,優惠範圍再寬也未必解決根本問題。

05

現階段較穩妥的準備次序

第一步是把家族成員、單一家族辦公室、家族投資控權工具、特殊目的實體和底層資產放在同一張圖內;第二步是按收入類別整理現行制度下的處理及所需證據;第三步才是模擬草案按現有文本通過後的差異。這種雙軌測試可以避免把尚未定稿的政策方向變成不可逆轉的重組,同時讓家族在最終條文公布後具備較快的執行能力。

06

草案通過前,不應預設甚麼

擴闊合資格投資、調整特殊目的實體或取消個別門檻,都不等於任何現有架構會自動符合優惠。最終條文、附帶條件、過渡安排及稅務局執行指引仍可能改變實際結果。

因此,現階段應區分可逆的資料整理與不可逆的法律重組。前者可以立即開始;後者應有明確觸發條件、專業意見及董事會決策紀錄。

07

G70結論:先建立決策底稿,再決定是否重組

一份可覆核的底稿應同時保存現行法規分析、草案情景、實體與資產地圖、管理活動證據,以及仍待確認的假設。當最終條文公布,家族可以更新差異,而不必重新建立全部事實。

稅務規劃的質素,不只取決於架構圖是否精巧,更取決於法律形式、管理行為、資金流與申報證據能否長期一致。

G70

G70 稅務治理檢查

重組之前,先回答五個問題

以下問題用來分開已生效規則、草案假設及家族自己的治理決定。

  1. 依據的是現行法例、草案文本,還是尚未發布的執行假設?
  2. 每層實體的所有權、控制權、收入及香港管理活動能否互相印證?
  3. 哪些準備工作可逆,哪些重組一旦執行便產生成本或稅務後果?
  4. 經濟實質及申報證據由誰持續維護,而不是報稅前補做?
  5. 最終條文出現甚麼變化時,現有方案需要重新批准?
資料

官方及原始資料來源

  1.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|條例草案刊憲(2026-06-12)
  2. 香港立法會|法案委員會2026年7月30日會議資料
  3. 香港稅務局|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稅務寬減現行資料

以上資料於本文所示發布日期查閱。法規、政策及市場資料可能其後更新。